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群眾信訪舉報轉辦和邊督邊改公開情況一覽表 (第七批)
時間:2023年12月11日 點擊次數:2303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群眾信訪舉報轉辦和邊督邊改公開情況一覽表 | ||||||||||
第七批 2023年12月9日 | ||||||||||
序號 | 受理編號 |
交辦問題 基本情況 |
行政區域 |
問題 類型 |
調查核實情況 |
是否 屬實 |
辦結 目標 |
處理和整改情況 |
是否 辦結 |
責任人 被處理情況 |
3 | D3HA202311280013 | 新鄉市延津縣科技路與永安大道交叉口西南角,水泥直銷加工廠,建廠時非法占用耕地。 | 新鄉市延津縣 | 生態 |
(一)關于水泥直銷加工廠的問題 經查,該問題不屬實。11月30日上午,延津縣聯合調查組對延津縣安信建材批發部進行了現場核查,該批發部主要是經營建筑材料銷售。建材經營方式是直接從水泥生產廠和大沙原產地購買,運輸到延津縣文巖街道科技路與永安大道交叉口西南處的經銷場地,再進行批發、零售。經現場核查未發現與水泥直銷加工廠相關的機器設備。 (二)關于建廠時非法占用耕地的問題 經查,該問題部分屬實。延津縣安信建材批發部在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未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手續的情況下,擅自于2020年6月6日占用位于延津縣文巖街道科技路與永安大道交叉口西南處的土地,建設彩鋼棚用于建材批發經營活動。經對照延津縣土地利用現狀圖、2010—2020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經新鄉市博地測繪有限公司現場勘驗,實際占地面積1333.33平方米,占用地類(土地性質)耕地面積113.46平方米、農用地(果園)面積1219.87平方米。2023年2月16日,延津縣自然資源局對延津縣安信建材批發部違法占地進行立案處罰。 |
部分屬實 | 延津縣自然資源局、延津縣文巖街道辦事處加大對延津縣安信建材批發部監管力度,督促其在規定時限內(2024年6月26日前)完成相關行政審批手續,如不能完成相關行政審批手續,將依法予以拆除。 | 經調查處理,該問題已于2023年12月3日階段性辦結。延津縣自然資源局將向延津縣人民政府上報,延津縣人民政府按照法律和政策規定,對延津縣安信建材批發部地上的非法財物進行處置,在規定時限一年內完成相關行政審批手續,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以出租形式安排使用沒收建筑物,產生收益定期上繳縣(市、區)財政專用賬戶。延津縣安信建材批發部如在規定時限一年內(2024年6月26日前)不能完成相關行政審批手續,將依法予以拆除。 | 階段性辦結 | 無 |
11 | D3HA202311280025 | 新鄉市紅旗區洪門鎮輝龍陽光城景苑小區,15、16、17號樓,樓外違規安裝電梯,破壞綠化帶。 | 新鄉市紅旗區 | 其他污染 |
(一)關于樓外違規安裝電梯問題 經查,該問題不屬實。根據《新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新鄉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新政辦〔2020〕44號)中“既有住宅加裝電梯以棟(單元)為單位進行,應經本棟(單元)房屋專有部分占本棟(單元)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簽訂加裝電梯協議,同時向所在社區提出加裝電梯申請”,并按照文件要求走審批手續。經調查得知,16號樓、17號樓未安裝電梯,15號樓一單元(10戶中8戶簽字同意)、三單元(10戶中7戶簽字同意)和四單元(10戶中10戶簽字同意)均于2023年10月9日取得新鄉市紅旗區洪門鎮陽光社區居民委員會等相關部門聯合審批同意的“既有住宅申請加裝電梯并聯審查意見書”,并委托新鄉市建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開展電梯安裝工作。 (二)關于破壞綠化帶問題 經調查,該問題部分屬實。新鄉市建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對新鄉市洪門鎮輝龍陽光城景苑小區15號樓加裝電梯施工中,為確保安全施工和方便群眾出入,即開展破壞綠化帶作業,但未向新鄉市紅旗區城市管理局報備,15號樓一單元門口區域施工中破壞約18平方米綠化帶,15號樓三單元門口區域施工中破壞約8平方米綠化帶,15號樓四單元門口區域施工中破壞約4平方米綠化帶,同時對15號樓三單元門口區域的兩棵直徑約為20cm的樹冠進行了修剪;16號樓、17號樓未加裝電梯,未破壞綠化帶。綜上所述,15號樓破壞綠化帶,問題屬實;16號樓、17號樓破壞綠化帶,問題不屬實。 |
部分屬實 | 新鄉市紅旗區洪門鎮人民政府及陽光社區居民委員會堅持以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為落腳點,穩步推進15號樓加裝電梯工作,在加裝完成后,由新鄉市建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補種相同面積綠化帶。 |
(一)整改情況 針對新鄉市建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對新鄉市洪門鎮輝龍陽光城景苑小區15號樓加裝電梯施工中破壞綠化帶作業問題,目前已要求其停工。 (二)處理情況 根據相關規定,新鄉市紅旗區城市管理局成立執法專班,指定執法主辦人員和協辦人員,依據《河南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之規定,于2023年11月30日對新鄉市建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新紅城當罰決字〔2023〕第C158號)。 |
階段性辦結 | 無 |
50 | X3HA202311280063* |
反映黃堤鎮江營村村南邊的趙喜周木炭廠,長期用燃煤燒制木炭,造成黑色粉末滿天飛,造成嚴重的空氣污染。此件為標*的重點件。 |
新鄉市獲嘉縣 | 大氣 |
(一)關于“黃堤鎮江營村村南邊的趙喜周木炭廠,長期用燃煤燒制木炭”的問題 經查,該問題不屬實。現場調查時,獲嘉縣黃堤鎮盛達新材料加工廠烘干工序正在生產,粉碎工序、攪拌工序、篩分工序、壓制工序未生產。該項目烘干工序采用空氣能烘干機(電爐)烘干產品(成型木炭、竹炭),現場未發現燃煤及燃煤鍋爐。生產設備與環評批復一致,該廠原材料(木炭、竹炭)全部外購,不存在使用燃煤燒制木炭。 (二)關于“造成黑色粉末滿天飛,造成嚴重的空氣污染”的問題 經查,該問題部分屬實。現場調查時,獲嘉縣黃堤鎮盛達新材料加工廠烘干工序正在生產。粉碎工序、攪拌工序、篩分工序、壓制工序未生產。生產車間及原料車間未完全密閉,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炭渣散落在車間地面未及時清掃堆積較厚。生產車間外地面及車間外墻未發現炭渣散落情況。因粉碎工序、攪拌工序、篩分工序、壓制工序未生產不滿足檢測條件,故未開展現場檢測。經走訪周邊群眾,未反映該廠生產時造成黑色粉末滿天飛現象。經調閱該廠2023年8月18日檢測報告,該廠有組織廢氣(低濃度顆粒物)無組織廢氣(總懸浮顆粒物)未出現超標情況。待正常生產時,將對該廠進行廢氣有組織無組織監督性檢測,如發現廢氣超標問題將依法依規查處并督促該廠整改到位。因此,該廠因管理不善導致黑色粉末(炭渣)散落在車間地面未及時清掃堆積較厚屬實,造成嚴重的空氣污染待檢測后再定性。 |
部分屬實 |
新鄉市人民政府責成獲嘉縣人民政府加大對該廠的巡查力度,加強監管。發現該廠存在環境違法行為將依法依規查處,同時舉一反三,杜絕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
經調查處理,該問題已于2023年12月4日已階段性辦結。 (一)整改情況 該廠已將生產車間及原料車間完全密閉到位,對車間內地面已清理,制定了《車間衛生管理制度》。 (二)處理情況 新鄉市生態環境局獲嘉分局已對獲嘉縣黃堤鎮盛達新材料加工廠下達《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該廠將生產車間及原料車間完全密閉,并建立有效制度,加強日常管理,每日定時對車間衛生進行清理。 |
階段性辦結 | 無 |
68 | D3HA202311280022 |
新鄉市輝縣市冀屯鎮姚村西側老造紙廠院內,有一無名大理石加工廠,噪聲大、無環保手續,污水未經處理直排廠區外農田。 |
新鄉市輝縣市 | 噪音 |
(一)關于加工廠無環保手續問題 經查,該問題不屬實。無名加工廠為輝縣市匯磊石業廠,因該企業項目為磚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類,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豁免類項目,不需要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手續;調查組2023年11月29日進行現場調查,該企業負責人提供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表》,編號為92410782MA9H0D9U7M001W,管理類型為登記管理,有效期限:2023年6月7日至2028年6月6日。 (二)關于加工廠噪聲大問題 經查,該問題屬實。調查組2023年11月29日現場核查時,該企業車間為彩鋼瓦結構,車間大門未關閉,因年久失修,有破損現象;現場未生產,但存在近期生產的跡象。企業主要生產設備為濕式切割鋸3臺,生產工藝為原料→切割→成品,噪聲主要來源于切割工段。經查閱“12369”舉報熱線,未接到有關該企業噪聲問題的舉報電話。經走訪該企業最近的群眾,表示夜間會聽到切割的聲音。 (三)關于加工廠污水未經處理直排廠區外農田問題 經查,該問題不屬實。該企業生產廢水為切割工段切割鋸冷卻水,切割鋸冷卻水經車間內水泥硬化沉淀池沉淀后循環使用。調查組對該企業廠區及周邊進行現場核查,未發現有廢水外排到廠區外南北處農田的痕跡。經查閱“12369”舉報熱線,未接到有關該企業廢水外排問題的舉報電話。同時,經走訪該企業周邊農田種地群眾和村委會,未反映企業外排污水至農田的情況。 |
部分屬實 |
冀屯鎮將加大對轄區同類行業的巡查和監管力度,舉一反三,及時消除環境污染隱患,嚴防問題反彈。 |
關于加工廠噪聲大問題,已于2023年12月1日辦結。噪聲主要為企業切割工段產生。經與企業負責人進一步了解,因石材加工市場不景氣、廠房租賃到期等因素,自愿拆除設備,表示不再經營。生產設備已于2023年12月1日15時拆除,已不具備生產能力。2023年12月2日16時已將現有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表》自行注銷。 | 已辦結 |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