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封丘縣中心城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2022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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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現將《封丘縣中心城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2022年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封丘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8月30日
封丘縣中心城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2022年版)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依據《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GB/T15190-2014)《封丘縣城鄉總體規劃》(2012—2030)要求,結合封丘縣中心城區城市建設現狀及發展規劃,特制定本方案。
一、適用范圍
本方案適用范圍為封丘縣中心城區、封丘縣先進制造業開發區、規劃的城南新區、飛地園區及周邊規劃區域。
二、聲環境功能區執行標準
按照《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的規定,封丘縣中心城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為5類標準(0類聲環境功能區、1類聲環境功能區、2類聲環境功能區、3類聲環境功能區、4類聲環境功能區),各類聲環境功能區的等效聲級限值如下表規定:
表1 《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
單位:dB(A)
單位:dB(A)
聲環境功能區類別 | 時段 | ||
晝間 | 夜間 | ||
0類聲環境功能區 | 50 | 40 | |
1類聲環境功能區 | 55 | 45 | |
2類聲環境功能區 | 60 | 50 | |
3類聲環境功能區 | 65 | 55 | |
4類 | 4a類聲環境功能區 | 70 | 55 |
4b類聲環境功能區 | 70 | 60 |
三、聲環境功能區分類
按區域的使用功能特點和環境質量要求,聲環境功能區分為以下五種類型:
(一)0類聲環境功能區:康復療養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
(二)1類聲環境功能區:以居民住宅、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靜的區域。
(三)2類聲環境功能區:以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業、工業混雜,需要維護住宅安靜的區域。
(四)3類聲環境功能區:以工業生產、倉儲物流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業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
(五)4類聲環境功能區:交通干線兩側一定距離之內,需要防止交通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包括4a類聲環境功能區和4b類聲環境功能區兩種類型。其中,4a類聲環境功能區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內河航道兩側區域,4b類聲環境功能區為鐵路于線兩側區域。
交通干線建設規劃未實施前應按照當前聲環境功能區類別管理,規劃實施后實時調整為4類聲環境功能區。
4類聲環境功能區交通干線與相鄰聲環境功能區的距離劃分按GB/T15190-2014中相關規定確定如下:
表2 交通干線相鄰區域4類聲環境功能區
(一)4a類聲環境功能區為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等交通干線相鄰區域距離按表2要求執行。
源強類型 | 劃分距離 | 相鄰聲環境功能區類型 |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于路、城市次干路 | 50±5 | 1類聲環境功能區 |
35±5 | 2類聲環境功能區 | |
20±5 | 3類聲環境功能區 |
(一)4a類聲環境功能區為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等交通干線相鄰區域距離按表2要求執行。
(二)當臨街建筑高于三層樓房以上(含三層)時,將臨街建筑面向道路一側至道路邊界線(道路紅線)的區域定為4a類聲環境功能區。
(三)若臨街建筑以低于三層樓房的建筑(含開闊地)為主,線路邊界線外一定距離內(見表2)的區域定為4a類聲環境功能區。
(四)若劃分距離范圍內臨路建筑以高于三層樓房以上(含三層)的建筑為主,第一排建筑面向道路一側至道路邊界線的區域及該建筑的兩側一定縱深距離(見表2)范圍內受交通噪聲直達聲影響的區域定為4a類聲環境功能區。
(五)對于第二排及以后的建筑,若其高于前排建筑或低于前排建筑但因樓座錯落設置使部分樓體探出前排遮擋并受到道路交通噪聲的直達聲影響,則高出及探出部分的樓層面向道路一側范圍定為4a類聲環境功能區。其余部分未受到交通噪聲直達聲影響的區域執行相鄰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六)城市軌道交通(地面)場站、公交樞紐、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具有一定規模的交通服務區域定為4a類聲環境功能區,其與相鄰功能區距離按表2規定執行。
四、封丘縣中心城區聲環境功能區劃結果
封丘縣中心城區聲環境功能區劃情況見下表:
表3 封丘縣中心城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結果統計表
[數量單位:個(或條);面積單位:平方千米]
[數量單位:個(或條);面積單位:平方千米]
縣/區 | 0類聲環境功能區 | 1類聲環境功能區 | 2類聲環境功能區 | 3類聲環境功能區 | 4類區 | ||||||
4a類聲環境功能區 | 4b類聲環境功能區 | ||||||||||
交通干線 | 特定路段 | 交通干線 | |||||||||
數量 | 面積 | 數量 | 面積 | 數量 | 面積 | 數量 | 面積 | (條) | 條 | ||
封丘縣 | 0 | 0 | 3 | 25.21 | 4 | 24.3749 | 2 | 14.9951 | 27 | 0 | 0 |
注:交通干線僅統計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不計面積。具體內容參見附件(包括附表和附圖)
五、監督與管理
(一)縣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的聲環境質量負責。
(二)生態環境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轄區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統一監督管理。
(三)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制定城市空間規劃時,應當確定保護和改善聲環境的目標與任務;在確定建設布局時,應當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
(四)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路、城管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交通運輸、社會生活噪聲及施工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四)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路、城管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交通運輸、社會生活噪聲及施工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五)本方案可根據城市發展需要適時進行調整。
六、本方案文本及圖件不作為行政區域定界依據。
七、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