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封丘縣耕地占補平衡管理辦法》的通知
時間:2023年10月24日 點擊次數:7911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部門:
《封丘縣耕地占補平衡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封丘縣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8日
2023年8月28日
封丘縣耕地占補平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耕地保護,規范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根據《土地管理法》、《國土資源部關于改進管理方式切實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3號)、《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耕地保護的實施意見》(豫發〔2018〕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
第二條 堅持綠色發展理念,轉變補充耕地方式,控制未利用地開發,切實保護生態環境,堅持統籌協調,拓寬補充耕地途徑,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堅持嚴格管理,強化補充耕地全程監管,確保補充耕地真實可靠。
第三條 落實最嚴格耕地保護制度,牢牢守住耕地紅線,確保實有耕地數量穩定,質量有所提升。到2035年,全縣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10.7527萬畝,永久基本保護面積不少于104.7784萬畝,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穩步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
第二章 立 項
第四條 項目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禁止開墾嚴重沙化土地,禁止違規毀林開墾耕地,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生態保護紅線內、25度以上陡坡、不穩定耕地區域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區域開墾耕地。
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和最新年度變更調查為耕地的地塊,不得立項作為占補平衡新增耕地。
第五條 歷史形成的未納入耕地保護范圍的園地、殘次林地等適宜開發的農用地擬整治為耕地的,經縣政府組織可行性評估論證、省自然資源廳組織復核認定后可納入耕地占補平衡項目立項范圍。
第六條 現狀為種植果樹、林木的地塊,擬恢復整治為耕地用于占補平衡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地塊在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中不是耕地和可調整地類;
(二)已征得土地相關權利人同意;
(三)涉及林地(包括部分園地但林業部門納入林地管理范圍)的,已征得林業部門同意;
(四)縣政府已組織相關專家完成可行性評估論證。
第七條 項目規劃設計應當征求農業農村、林業、水利、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意見,對符合要求的項目,由縣自然資源局向縣政府申請上報市級立項。縣政府根據評審論證結論同意項目上報。
第八條 項目批復后,縣自然資源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農業部門提交審查材料申請立項信息核實。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組織相關方面的專家,對項目規劃設計的可行性、合理性、科學性等進行評審論證,參加評審的專家進行實地查看,出具評審意見。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出具立項信息核實批復。
第九條 項目涉及的土地地類面積以最新年度變更調查成果為準;涉及耕地質量等別以省自然資源廳備案的最新耕地質量等別數據庫為準。
第三章 實 施
第十條 耕地占補平衡項目實施,應當依據國家和省、市、縣有關規定,通過政府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以招投標方式確定工程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
第十一條 項目實施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執行。確需變更項目設計的,需經項目承擔單位批準。
第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對工程施工進行全程監理。項目實施應當接受村民監督小組的監督。
第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對項目設計單位、工程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項目規模、工程內容、建設工期等主要信息進行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驗 收
第十四條 項目竣工后,會同農業農村局、生態環境局等有關部門及相關專家,對照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等進行實地勘驗,逐地塊核實新增耕地數量、質量和工程建設等內容,對符合要求的項目出具驗收報告。項目通過驗收核實后,應當及時辦理工程設施等移交手續,并簽訂后期管護協議。
第十五條 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及時通過“全國耕地占補平衡動態監管系統”報備項目信息,報備信息應當與項目檔案資料一致,符合系統填報要求。對報備入庫的新增耕地在當年土地利用變更調查中進行地類變更。
第十六條 縣自然資源局采取內業核實與外業調查相結合的方式,根據基礎性資料組織核實新增耕地數量、評定新增耕地質量等別、核算新增耕地產能,形成縣級初核意見后,提交審查材料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核實。
第五章 補充耕地利用監管
第十七條 各相關鄉(鎮)和村要切實履行補充耕地主體責任,對補充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強化利用監管,明確管護要求,確保農田水利設施、林網、道路等基礎設施完好,能夠長期穩定利用。將新增耕地利用情況納入“一網兩長”監管范圍,加大日常巡查力度,發現問題及時制止,嚴禁“非農化”“非糧化”,禁止違法違規建設占地,禁止違規轉為林地、園地、草地等其他農用地及農業設施建設用地等;要防止撂荒、破壞、損毀等。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 縣財政局收到申報后,根據縣財力狀況統籌安排土地整治專項資金預算,用于耕地占補平衡項目,實行專款專用。耕地占補平衡項目完成招標后,根據合同約定撥付工程費用。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凡此前發布的有關耕地占補平衡管理方面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全文下載:封政文〔2023〕112號關于印發《封丘縣耕地占補平衡管理辦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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