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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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中共新鄉市委辦公室、新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封丘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新辦文〔2019〕10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封丘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掛封丘縣人民防空辦公室牌子。
第三條 職能轉變。進一步強化保障性住房建設、房地產市場調控和促進建筑業提質發展相關職責,推進棚戶區改造和建筑產業現代化等工作。
樹立和落實新發展理念,轉變人民防空建設發展方式,進一步強化人民防空戰時防空、平時服務、應急支援職責,細化完善建設管理標準規定,加快信息化建設步伐,強化融媒體宣傳教育工作,落實人民防空領域軍民融合發展戰略要求,構建完善人民防空綜合防護體系、支撐保障體系、重大項目體系、長效機制體系、法規標準體系。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職能轉變,以“一網通辦”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為抓手,不斷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創新建筑市場監管方式,完善信用評價體系;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營造人民防空良好環境。
第四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省委、市委、縣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全縣城鎮中低收入群體住房保障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住房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縣住房保障的規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監督實施。編制全縣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負責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統計管理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縣棚戶區改造相關政策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縣住房保障資金安排工作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縣保障性住房資產監管工作,依法維護資產的安全完整。
(二)負責推進全縣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發展工作。組織研究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方面的重大問題,擬訂適合縣情的住房政策,組織擬訂全縣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全縣住房建設、發展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監督管理全縣房地產市場。擬訂全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制度并監督實施。擬訂全縣房地產市場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交易、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中介管理、物業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制度并監督實施。指導監督全縣房屋產權管理等工作。
(四)監督管理全縣建筑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擬訂全縣建筑行業發展規劃和工程建設管理制度并監督執行。擬訂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負責權限內各類建筑業企業資質核準并監督管理。負責建筑工程裝飾裝修行業管理。組織協調出縣工程承包、建筑勞務合作。指導全縣建筑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檢查。指導建筑行業改革改制工作。
(五)負責全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擬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制度并監督實施。參與建設工程領域聯合審驗的聯合驗收工作。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負責規范全縣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秩序,監督管理全縣工程勘察設計咨詢質量工作。擬訂全縣工程咨詢業的技術政策和制度并組織實施。貫徹房屋建筑及附屬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范并監督落實。負責全縣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及驗收、施工圖審查和標準定額的監督管理。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全縣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七)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辦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負責全縣各類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的標準定額和工程造價管理。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八)指導全縣城市建設工作。負責起草全縣城鄉建設方面的規章草案并監督實施。組織開展城市建設的前瞻性和政策性研究。擬訂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并指導實施。擬訂新建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年度建設計劃。負責新建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工作。配合水利部門做好節水型城市創建工作。承擔縣百城建設提質工程工作指揮部日常工作。指導各鄉(鎮)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作。
(九)貫徹執行中央、省、市關于村鎮建設管理的政策、法規。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危房改造等工作。指導相關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傳統村落保護、發展利用和監督工作。
(十)負責推進建筑節能、城鎮減排和墻體材料革新工作。編制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擬訂裝配式建筑、綠色建筑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筑節能項目,推進城鎮節能減排。組織實施重點科技成果轉化及推廣應用。擬訂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規劃、政策、制度并指導實施。負責新型墻體材料的推廣應用。指導推進墻體材料革新工作。
(十一)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合作、業務培訓和各類學術活動。
(十二)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三)有關職責分工。
1.關于城市軌道交通分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指導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縣交通運輸局指導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
2.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擬訂房屋交易政策、制度并監督實施,指導監督房屋產權管理等工作。縣自然資源局負責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不動產登記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不動產統一登記相關規定,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
3.關于城市綜合執法的職責分工。實施城市管理集中行政處罰權涉及的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縣自然資源部門、縣生態環境部門、縣水利部門、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縣公安部門,依法負責各自的行政審批和行業監管工作,負責專業技術強的違法違規行為認定、城市規劃核實、專業技術鑒定、資質資格和專業技術核準、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違法事項移交、行政處罰中涉及行政許可事項落實等工作。縣城市管理局(縣城市綜合執法局)負責執行具體行政處罰權及相應的行政強制措施,負責城市巡查、監督和問題發現以及查處落實;需要專業部門認定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提出申請,由業務主管部門在規定期限內出具書面認定結果,作為行政處罰依據。
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自然資源局按照相關規定的職責和權限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規劃的管理工作;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參與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的審查工作。
5.關于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及有關具體工作的分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城市市政基礎設施新建項目的建設,縣城市管理局(縣城市綜合執法局)參與項目建設過程的指導監督和驗收,驗收合格后交由縣城市管理局(縣綜合執法局)維護管理;縣城市管理局(縣城市綜合執法局)負責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新建項目中涉及供水、供氣、供熱項目計劃編制上報并監督實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配合。縣城市管理局(縣城市綜合執法局)負責既有道路、綠化、橋梁、泵站、管網、路燈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更新、改造、擴建、維修和日常養護。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負責百城提質、老舊小區改造、海綿城市建設、綜合管廊建設等工作,縣城市管理局(縣城市綜合執法局)配合;縣城市管理局(縣城市綜合執法局)牽頭負責城市防汛、城市黑臭水體治理、城市污雨水分流改造、污水處理提質增效、城市地下管網普查、智慧市政、智慧園林等工作,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配合。其他由國家、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安排的專項工作、專項任務按照職責分工,由職能任務較多的部門牽頭,另一部門配合。
第五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行政事項服務股)。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會務、機要、綜合性材料、檔案、信息、機關安全、保密、網絡運行維護、目標管理、機關后勤保障、機關和所屬單位節能減排、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重點工作任務落實的督查督辦、對外聯絡、提案議案辦理等工作。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對外交流和外事工作,負責“12345”社會服務熱線交辦的相關工作。
承擔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起草工作。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承擔住建系統政府投資項目有關協議、合同的合法性審查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負責全縣住建領域依法行政相關工作;貫徹落實法律顧問制度。負責住建系統“雙公示”工作;承擔信訪穩定、綜合治理和訴調對接多元化解工作;承擔協調與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執法銜接工作;負責牽頭住建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負責編制新建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年度資金使用計劃,負責編制重大(專項)、重點工程資金使用計劃;負責住建系統政府采購、專項資金預決算審核有關工作;負責機關財務保障及管理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負責行業統計信息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并監督所屬單位的財務、資產監管工作。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黨組決議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系統黨員發展教育管理工作;負責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和黨員干部政治理論培訓、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負責系統宣傳工作;負責工、青、團、婦,統戰及系統政研會相關工作。負責住建系統駐村幫扶工作。
負責統一受(辦)理、送達縣行政服務中心住建局窗口的行政審批事項,協調相關股室(單位)對報批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和管理,催(督)辦有關事項辦理進度;貫徹上級“一網通辦”、“最多跑一次”等改革政策,牽頭作好住建系統“放管服”改革工作。
(二)建筑市場監管股(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工程建設管理和行業發展的政策、法規;擬訂全縣建筑行業發展規劃和工程建設管理制度并監督執行;擬訂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建設監理和工程風險管理的制度并監督實施;負責組織實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檢查;負責權限內各類建筑業企業資質核準并監督管理;負責建筑業企業和注冊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出縣工程承包、建筑勞務合作;指導建筑行業改革改制工作。組織開展建筑行業發展研究。
負責住建系統質量監督和安全管理工作;擬訂建筑工程質量、建筑安全生產和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制度并監督實施;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建設項目各方主體行為的監督管理;負責全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管理;負責建筑業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和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監督管理;承擔涉及住建系統聯合審驗的聯合驗收工作;負責建筑工程裝飾裝修行業管理;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工程勘察設計咨詢市場技術政策和制度并監督實施;負責工程勘察設計咨詢單位和注冊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施工圖審查、標準定額的監督管理;承擔建設工程領域聯合審驗的聯合審圖工作。貫徹國家、省、市建筑及附屬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范并市房屋監督落實;負責全縣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并落實全縣建筑工程抗震防災區域規劃。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工作。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全縣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三)房地產市場監管股(房屋征收辦公室)。擬訂全縣房地產市場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交易、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中介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指導監督全縣房屋產權管理等工作;組織建設并管理全縣房地產信息系統;承擔縣域內商品房預售許可、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和現售;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主體市場行為監管,建立健全企業、項目、人員誠信監督體系;負責房地產評估機構備案并監督管理;指導和推進全縣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組織編制全縣住房規劃和年度計劃并指導實施,組織開展房地產行業發展研究。
貫徹落實國家、省、市住房保障建設管理的政法規;擬訂全縣住房保障的規范性文件和政策,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體系;編制全縣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編制棚戶區改造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擬訂棚戶區改造相關政策并指導實施;負責組織住房保障項目審查;負責指導監督全縣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后期管理;負責全縣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統計管理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縣住房保障資金安排工作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縣保障性住房資產監管工作。宣傳貫徹國家、省、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擬訂全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制度并監督實施;負責對各鄉(鎮)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擬訂全縣物業行業、房屋售后維修服務的管理制度并監督執行;負責建立健全物業服務標準和規范,負責物業行業培訓和創優達標工作,推進物業服務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指導監督建設單位、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落實承接查驗制度;承擔中心城區物業服務企業招標投標和物業服務合同備案管理工作;負責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指導各鄉(鎮)物業管理工作。
(四)市政工程監管股(縣百城建設提質工程工作指揮部辦公室)。組織開展城市建設的前瞻性和政策性研究;負責編制全縣城市建設行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編制城市道路、橋梁、泵站、管網、道路照明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新建項目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投資計劃和項目建設計劃并組織監督實施;負責組織監督新建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施工合同履行、工程決算、竣工驗收及移交等工作;參與編制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項目年度資金使用計劃,參與編制重大(專項)、重點工程資金使用計劃。承擔縣百城建設提質工程工作指揮部日常工作,指導各鄉(鎮)新建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作。指導全縣城市綜合管廊、海綿城市建設。配合水利部門做好節水型城市創建工作。負責城市創建相關工作的組織協調。
(五)村鎮和科技股。貫徹執行中央、省、市關于村鎮建設管理的政策、法規;負責村鎮建設統計工作;承擔村鎮人居環境改善相關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危房改造等工作;指導相關村鎮建設試點和重點鎮等建設工作;指導歷史文化名鎮(村)、傳統村落申報及保護,發展利用和監督工作。
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工作發展規劃和建設科技、墻體材料革新、標準定額的制度并監督實施;擬訂裝配式建筑、綠色建筑發展規劃和示范項目推廣應用的管理制度、支持政策并監督執行;組織實施重大建筑節能項目,推進城鎮節能減排;組織實施重點科技成果轉化及推廣應用;擬訂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規劃、政策、制度并指導實施;組織、指導新型墻體材料的認定和推廣應用;指導全縣墻體材料革新工作;負責監督實施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工作;負責工程建設標準宣傳貫徹、工程造價管理、造價信息發布和造價咨詢企業管理工作。 (六)人事股。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干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所屬單位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指導住建行業人才隊伍建設。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所單位離退休干部工作。
第六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15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股級領導職數7名。
核定駕駛員編制1名,經費實行全額預算管理。
第七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八條 本規定由縣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縣委編辦承擔,規定的調整由縣委編辦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19年3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