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管理辦法》解讀
時間:2019年11月28日 點擊次數:52771
我市從4月1日起,對于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實施新的管理辦法。新的《新鄉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申報審批、設置標準、變更與終止、機構管理、監督與檢查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確要求。
新《辦法》規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分為非營利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和營利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兩類。新辦法對辦學規模提出了要求:舉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基本辦學規模不低于400人,開設專業不少于3個;舉辦設立國家職業資格培訓機構的,基本辦學規模不低于200人,開設專業不少于2個。應有與辦學類型和辦學規模相適應的辦學場所,有適合用作辦公、教學和實訓的場地。各類場地用房,須有良好的照明、通風條件,符合環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及相關工種的安全規定。應配備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符合任教資格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其中兼職教師不超過教師總數的1/4。每個培訓專業(職業、工種)至少配備2名以上專業理論教師和專業實訓教師;開設的各職業(工種)均應配備理論課教師和實習指導老師。專兼職教師應具有大專及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專業理論教師具備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職業資格可放寬至相關職業(工種)初級或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可放寬至相關專業初級;具有2年以上本專業教學經歷。鼓勵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根據專業技能培訓的需要,聘請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技師和高級技師任教。
此外,該《辦法》在申報審批、命名、變更等方面也都有明確規定。市人社部門有關人員表示,新辦法允許設置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區級人社部門也有了審批權,適應了當前社會發展需要,為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規范化管理、提升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確保我市職業技能培訓質量提供了政策依據。目前,我市已獲得辦學許可的市屬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有24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