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封丘縣農村產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時間:2025年05月16日 點擊次數:1592
一、出臺背景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河南省、新鄉市相關文件精神,旨在優化農村要素資源配置,推動農業強縣建設,服務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助力鄉村振興。
二、工作目標
對農村產權交易市場運行進行有效指導和監管,建立起規范、有序的農村產權交易市場環境,進一步培育和發展封丘縣農村產權交易市場,規范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行為,保障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權益,優化和提高農村要素資源配置與利用效率。
三、主要內容
1.適用范圍。適用于封丘縣行政區域內所有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
2.交易原則。遵循依法、自愿、有償、公開、公平、公正和“應進必進”原則;注重統籌城鄉發展,集約節約利用資源;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合法權益;確保不損害農民利益、不改變土地用途、不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
3.交易目錄及額度標準。明確了17類應在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公開交易或采購的品種,涵蓋土地經營權、集體資產、林權等。同時規定了交易類和招采類項目的進場額度標準,未達標準項目可在鄉(鎮)“三資”中心監督下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組織交易。
4.交易機構。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作為公共服務平臺,承擔組織交易、信息發布等多項職能,并提供配套服務。鄉(鎮)依托“三資”監管中心開展基礎服務工作。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推行“九統一”運營模式,搭建統一信息網站和數據庫系統。
5.交易方式和程序。交易方式多樣,包括承包、出租、轉讓等。出讓方和受讓方需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經審核后發布交易公告、組織交易。交易成功后進行成交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完成價款繳納、協議簽署、項目交割及資金結算等流程,并出具交易鑒證書。
6.交易行為規范。集體產權出讓底價需經評估或由成員(代表)大會確定,個人產權出讓底價可評估或自行確定。明確了中止或終止交易的情形,禁止操縱市場、擾亂秩序等行為。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出讓方免收交易服務費,其他主體按規定收費。相關部門應督促涉農項目進場交易,保障交易權益,明確交易收益分配方式。
7.監管和爭議處理。縣農村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與縣紀委監委負責監管問責,對違規行為嚴肅處理。交易過程中發生糾紛可申請調解,交易完成后糾紛依據合同約定仲裁或訴訟。
四、其他
本辦法由封丘縣農村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省和新鄉市有新規定時從其規定。
政府文件:封丘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封丘縣農村產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政策解讀:封丘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封丘縣農村產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讀(圖解)
政府文件:封丘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封丘縣農村產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政策解讀:封丘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封丘縣農村產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讀(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