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封丘縣關于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項目投資的優惠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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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政辦〔2021〕55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
《封丘縣關于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項目投資的優惠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第135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封丘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9月27日
封丘縣關于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項目投資的優惠辦法(試行)
為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廣泛吸引外來投資,進一步提升我縣城市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配套水平,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優惠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資本是指境內外企業法人,包括國有企業(不包括本級政府所屬融資平臺公司)、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混合所有制企業或其他投資經營主體。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封丘縣城市建成區以外的區域新建符合我縣城市發展規劃,具有較強帶動性、輻射性和提升性且滿足環境保護、安全節能、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等要求的城市公用事業、醫療衛生、文化教育和農貿物流等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領域項目。
第三條 為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公共服務、基礎設施項目,對項目占地面積100畝以上(含100畝,不包括房地產開發面積,下同)且畝均投資強度不低于260萬元的,或占地50畝且畝均投資強度不低于300萬元的,因該項目建設而提升的周邊毗鄰同等面積土地經競買且成功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可按掛牌競價增值部分中的縣財政受益部分作為該公共服務、基礎設施項目的獎勵。
第四條 項目在簽訂正式合同時,應在合同相應條款對項目的投資強度、畝均稅收、建設周期、土地基礎價值、增值概念和綜合效益等指標進行明確限定。
第五條 享受本辦法的項目不再重復享受封丘縣出臺的其它招商引資優惠政策;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公共服務、基礎設施項目不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辦法具體由縣商務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