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環罰決字〔2018〕第005號
時間:2018年04月09日 點擊次數:12725
行政處罰決定書
封環罰決字〔2018〕第005號
封環罰決字〔2018〕第005號
封丘縣荊隆新型墻材有限公司:
社會信用代碼:91410727MA3XJPHQ5M(1-1)
地 址:封丘縣荊隆宮鄉荊東村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韓丙龍
本機關于2018年3月15日對封丘縣荊隆新型墻材有限公司年產7000萬塊煤矸石燒結磚項目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案立案調查。經調查,發現該項目未響應重污染天氣預警,繼續生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采取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燒烤、停止幼兒園和學校組織的戶外活動、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應急措施”之規定,已構成違法。以上事實有封丘縣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
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等證據為憑。
根據你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你
公司的違法行為為一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公司作出:
1、立即停止違法行為;2、處罰款二萬元的行政處罰。
你公司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封丘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賬號:25700001200000079)。
你公司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封丘縣人民政府或者向新鄉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8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