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環罰決字〔2018〕第012號
時間:2018年06月20日 點擊次數:12487
行政處罰決定書
封環罰決字〔2018〕第012號
封環罰決字〔2018〕第012號
河南豪力起重機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727553175310F
地 址:封丘縣潘店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孫建偉
本機關于2018年6月4日對河南豪力起重機有限公司年產500噸起重機配件、鋼結構建設項目進行了檢查,發現該項目未按照規定安裝廢氣處理設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之規定,已構成違法。以上事實有封丘縣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等證據為憑。
根據你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你
公司的違法行為為嚴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公司做出如下處理決定:
1、立即停止違法行為;2、處罰款五萬元的行政處罰。
你公司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封丘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賬號:25700001200000079)。
你公司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封丘縣人民政府或者向新鄉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