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環罰決字〔2018〕第0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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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
封環罰決字〔2018〕第016號
封環罰決字〔2018〕第016號
新鄉馬氏皮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7007834080956(1-1)
地 址:封丘縣工業三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馬增林
本機關于2018年6月14日對新鄉市馬氏皮業有限公司進行了檢查,發現該公司的一般固廢(污泥)“三防”措施不完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之規定,已構成違法。以上事實有封丘縣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等證據為憑。
根據你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你
公司的違法行為為一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七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七)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公司做出如下處理決定:
1、立即停止違法行為;2、處罰款四萬元的行政處罰。
你公司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封丘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賬號:25700001200000079)。
你公司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封丘縣人民政府或者向新鄉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