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環罰決字〔2018〕第0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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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
封環罰決字〔2018〕第029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727MA3XUW1P4G(1-1)
地 址:封丘縣荊隆宮鄉前鐘鑾城村
法定代表人:金振全
本機關于2018年6月24日對封丘縣恒利新型墻材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的年產7000萬塊煤矸石燒結磚項目,擅自移動大氣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條“禁止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和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之規定,已構成違法。以上事實有封丘縣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等證據為憑。
根據你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你
公司的違法行為為一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或者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公司做出如下處理決定:
1、立即停止違法行為;2、處罰款兩萬元的行政處罰。
你公司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封丘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賬號:25700001200000079)。
你公司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封丘縣人民政府或者向新鄉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