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環罰決字〔2018〕第0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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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
封環罰決字〔2018〕第036號
封環罰決字〔2018〕第036號
曹超(新鄉市天順制冷設備有限公司):
身份證號碼:410727198903156913
地 址:封丘縣王村鄉劉王村155號
法定代表人:曹超
本機關于2018年7月12日對曹超(新鄉市天順制冷設備有限公司)在封丘縣產業聚集區新建一條冷庫門板及冷庫配件生產線項目進行了檢查,發現該項目未辦理環評手續,擅自開工建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之規定,已構成違法。以上事實有封丘縣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等證據為憑。
根據你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你
的違法行為為一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作出:
1、立即停止違法行為;2、處罰款一萬元的行政處罰。
你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封丘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賬號:25700001200000079)。
你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封丘縣人民政府或者向新鄉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8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