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環罰決字〔2018〕第0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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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
封環罰決字〔2018〕第042號
封環罰決字〔2018〕第042號
封丘縣博源制粉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7275897209151(1-2)
地 址:封丘縣王村鄉王王村
法定代表人:劉大敬
本機關于2018年8月24日對封丘縣博源制粉有限公司進行了檢查,發現該公司的燃煤鍋爐廢氣處理設施(雙堿脫硫)未加藥(堿)。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之規定,已構成違法。以上事實有封丘縣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等證據為憑。
根據你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你
公司的違法行為為一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公司做出如下處理決定:
1、立即停止違法行為;2、處罰款十二萬元的行政處罰。
你公司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封丘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賬號:25700001200000079)。
你公司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封丘縣人民政府或者向新鄉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