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封環罰決字〔2019〕第0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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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
封環罰決字〔2019〕第025號
封環罰決字〔2019〕第025號
河南省礦力起重機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727MA3X55CD6A(1-1)
地 址:封丘縣起重專業園區
法定代表人:李志紅
執法人員在2019年3月18日對你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你公司的年產2000噸起重配件、液壓工作臺、環衛設備建設項目,對不能利用的金屬邊角料(固廢)未建設貯存場所,在生產車間隨意堆放。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其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之規定,已構成違法。以上事實有封丘縣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等證據為憑。
根據你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你公司的違法行為為一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二)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未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公司做出如下處理決定:
1、立即停止違法行為;2、處罰款一萬元的行政處罰。
你公司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封丘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賬號:25700001200000079)。
你公司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封丘縣人民政府或者向新鄉市生態環境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