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封環罰決字〔2019〕第027號
時間:2019年04月16日 點擊次數:8285
行政處罰決定書
封環罰決字〔2019〕第027號
新鄉市東風鑫達重工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727MA3XJHJF6R(1-1)
地 址:封丘縣S213省道西創業園1號
法定代表人:黃秋霞
執法人員在2019年3月20日對你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你公司的年產40臺混凝土泵車及濕噴機設備項目,擅自閑置危險廢物暫存間,未向環保部門報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之規定,已構成違法。以上事實有封丘縣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等證據為憑。
根據你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你公司的違法行為為一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三款“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三)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公司做出如下處理決定:
1、立即停止違法行為;2、處罰款二萬元的行政處罰。
你公司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封丘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賬號:25700001200000079)。
你公司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封丘縣人民政府或者向新鄉市生態環境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