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封環罰決字〔2019〕第085號
時間:2019年07月19日 點擊次數:7636
行政處罰決定書
封環罰決字〔2019〕第085號
封環罰決字〔2019〕第085號
河南省長豐起重機有限公司:
社會信用代碼:914107276987400081(1-1)
地 址:封丘縣黃陵鎮工業區
負 責 人:歐相學
執法人員在2019年6月23日對你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你公司對噴漆房排放的廢氣未按照規定開展自行檢測。違反了《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開展自行監測。不具備監測能力的排污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進行監測。接受委托的監測機構,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監測數據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如實報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并依法向社會公開。監測數據保存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年”之規定,已構成違法。以上事實有封丘縣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等證據為憑。
根據你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你公司的違法行為為一般。
根據《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二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重點排污單位、使用每小時二十蒸噸以上燃煤鍋爐或者大氣污染物排放量與其相當的窯爐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二)未按照規定開展大氣污染物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公司做出如下處理決定:
1、立即停止違法行為;2、處罰款二萬元的行政處罰。
你公司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封丘縣環境保護局法制信訪室開具繳款通知書,然后到銀行繳納罰款(賬號:25700001200000079)。
你公司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封丘縣人民政府或者向新鄉市生態環境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規定執行。
2019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