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封環罰決字〔2019〕第0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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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
封環罰決字〔2019〕第081號
封環罰決字〔2019〕第081號
新鄉市封東鑄造有限公司:
社會信用代碼:91410727MA44RWM960(1-1)
地 址:封丘縣魯崗鎮齊寨村
負 責 人:齊國防
執法人員在2019年6月23日對你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你公司的年產10000噸起重配件、農機配件項目擅自閑置固廢貯存場所,未向環保部門報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之規定,已構成違法。以上事實有封丘縣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等證據為憑。
根據你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你公司的違法行為為一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四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四)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公司做出如下處理決定:
1、立即停止違法行為;2、處罰款三萬元的行政處罰。
你公司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封丘縣環境保護局法制信訪室開具繳款通知書,然后到銀行繳納罰款(賬號:25700001200000079)。
你公司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封丘縣人民政府或者向新鄉市生態環境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9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