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封環罰決字〔2019〕第1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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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
封環罰決字〔2019〕第124號
封環罰決字〔2019〕第124號
封丘縣金鑫潔凈型煤倉儲配送中心:
社會信用代碼:92410727MA44BRD71U
地 址:封丘縣荊隆宮鄉雅寶寨村北
負 責 人:張富有
執法人員在對你配送中心進行檢查時發現,你配送中心年產潔凈型煤10000萬噸項目,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防塵措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工業生產企業應當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減少內部物料的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之規定,已構成違法。以上事實有封丘縣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等證據為憑。
根據你配送中心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你配送中心的違法行為為一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款“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配送中心做出如下處理決定:
1、立即停止違法行為;2、處罰款三萬元的行政處罰。
你配送中心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封丘縣環境保護局法制信訪室開具繳款通知書,然后到封丘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繳納罰款(賬號:25700001200000079)。
你配送中心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封丘縣人民政府或者向新鄉市生態環境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規定執行。
201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