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封環罰決字〔2020〕第0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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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
封環罰決字〔2020〕第022號
封丘縣尹崗鄉辛寨塑料管件加工廠: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727MA40RUC261
地 址:封丘縣尹崗鄉辛寨村北
法定代表人:魏鵬
執法人員薛龍、狄明讓在2020年2月9日對位于封丘縣尹崗鄉辛寨村北的封丘縣尹崗鄉辛寨塑料管件加工廠檢查時發現該廠的年加工管件50萬個登記表項目,在未重新辦理環評審批手續情況下擅自增加生產設備擴大規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規定,已構成違法。以上事實有封丘縣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等證據為憑。
根據你廠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你廠的違法行為為一般。
我局于2020年2月19日向你廠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封環罰先告字〔2020〕第022號),告知你廠對我局擬做出的行政處罰有權進行陳述申辯。2020年2月19日你廠收到上述告知書后,在法定期限內,你廠未遞交書面陳述申辯材料。以上事實有《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封環罰先告字〔2020〕第022號)和《封丘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證》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廠做出如下處理決定:
1、立即停止違法行為;2、處罰款一萬元的行政處罰。
你廠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封丘縣環境保護局法制信訪室開具繳款通知書,然后到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繳納罰款(賬號:25700001200000079)。
你廠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封丘縣人民政府或者向新鄉市生態環境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規定執行。
2020年2月28日
封環罰決字〔2020〕第022號
封丘縣尹崗鄉辛寨塑料管件加工廠: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727MA40RUC261
地 址:封丘縣尹崗鄉辛寨村北
法定代表人:魏鵬
執法人員薛龍、狄明讓在2020年2月9日對位于封丘縣尹崗鄉辛寨村北的封丘縣尹崗鄉辛寨塑料管件加工廠檢查時發現該廠的年加工管件50萬個登記表項目,在未重新辦理環評審批手續情況下擅自增加生產設備擴大規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規定,已構成違法。以上事實有封丘縣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等證據為憑。
根據你廠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你廠的違法行為為一般。
我局于2020年2月19日向你廠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封環罰先告字〔2020〕第022號),告知你廠對我局擬做出的行政處罰有權進行陳述申辯。2020年2月19日你廠收到上述告知書后,在法定期限內,你廠未遞交書面陳述申辯材料。以上事實有《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封環罰先告字〔2020〕第022號)和《封丘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證》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廠做出如下處理決定:
1、立即停止違法行為;2、處罰款一萬元的行政處罰。
你廠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封丘縣環境保護局法制信訪室開具繳款通知書,然后到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繳納罰款(賬號:25700001200000079)。
你廠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封丘縣人民政府或者向新鄉市生態環境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規定執行。
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