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封環罰決字〔2021〕第148號
時間:2021年07月02日 點擊次數:18106
河南豫東環衛設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727680786608M(1-1)
住 所:封丘縣潘店開發區213省道路東
法定代表人:田素蘭
執法人員薛龍、程子軒對位于封丘縣潘店鎮開發區213省道路東的河南豫東環衛設備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按照排污許可規定建立環境管理臺賬。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排污單位應當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格式、內容和頻次,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以及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環境管理臺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規定,已構成違法。以上事實有封丘縣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等證據為憑。
根據你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及適用規則,你公司的違法行為不存在免予、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從重處罰的情節。
我局于2021年6月22日向你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封環罰先告字〔2021〕第148號),告知你公司對我局擬做出的行政處罰有陳述申辯的權利。2021年6月23日你公司收到上述告知書后,在法定期限內,你公司未遞交書面陳述申辯材料,也未到我局法治信訪室進行陳述申辯,自動放棄了上述權利。以上事實有《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封環罰先告字〔2021〕第148號)和《封丘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證》等為證。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次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未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記錄”的規定。參照《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及適用規則(修訂),該行為適用通用處罰裁量基準,首要裁量因素為違法事實(裁量等級為1);其余裁量因素共4個,分別為違企業規模(該單位從業人員12人,參照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微單位劃分辦法(2017)》認定該單位為微型企業,裁量等級為1)、違法次數(“兩年內未受到過同類處罰”,裁量等級為1)、違法行為發生地點(“符合環境功能規劃”,裁量等級為1)、違法時間 (不滿1個月,裁量等級為1)。
明確裁量基準計算公式中各項指標內容如下:
X:處罰金額;
M:法定處罰金額上限(該值為20000元);
N:法定處罰金額下限,下限可以為零(該值為5000元);
A: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級(標注★的首要裁量因素:違法事實,確定首要裁量等級為1);
n:其余裁量因素個數(此違法行為裁量因素共5項,除去標注★的首要裁量因素外,其余裁量因素個數為4);
Bi: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級(結合上述案情,B1=1,B2=1,B3=1,B4=1)。
經過裁量基準計算公式計算后金額為8000元。本機關決定對你公司作出:
1、立即停止違法行為;2、處罰款8000元的行政處罰。
你公司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封丘縣環境保護局法制信訪室開具繳款通知書,然后到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繳納罰款(賬號:25700001200000079),交款后到封丘縣環境保護局法制信訪室開具罰款票據。
你公司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封丘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規定執行。
2021年6月30日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727680786608M(1-1)
住 所:封丘縣潘店開發區213省道路東
法定代表人:田素蘭
執法人員薛龍、程子軒對位于封丘縣潘店鎮開發區213省道路東的河南豫東環衛設備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按照排污許可規定建立環境管理臺賬。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排污單位應當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格式、內容和頻次,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以及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環境管理臺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規定,已構成違法。以上事實有封丘縣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等證據為憑。
根據你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及適用規則,你公司的違法行為不存在免予、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從重處罰的情節。
我局于2021年6月22日向你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封環罰先告字〔2021〕第148號),告知你公司對我局擬做出的行政處罰有陳述申辯的權利。2021年6月23日你公司收到上述告知書后,在法定期限內,你公司未遞交書面陳述申辯材料,也未到我局法治信訪室進行陳述申辯,自動放棄了上述權利。以上事實有《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封環罰先告字〔2021〕第148號)和《封丘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證》等為證。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次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未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記錄”的規定。參照《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及適用規則(修訂),該行為適用通用處罰裁量基準,首要裁量因素為違法事實(裁量等級為1);其余裁量因素共4個,分別為違企業規模(該單位從業人員12人,參照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微單位劃分辦法(2017)》認定該單位為微型企業,裁量等級為1)、違法次數(“兩年內未受到過同類處罰”,裁量等級為1)、違法行為發生地點(“符合環境功能規劃”,裁量等級為1)、違法時間 (不滿1個月,裁量等級為1)。
明確裁量基準計算公式中各項指標內容如下:

X:處罰金額;
M:法定處罰金額上限(該值為20000元);
N:法定處罰金額下限,下限可以為零(該值為5000元);
A: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級(標注★的首要裁量因素:違法事實,確定首要裁量等級為1);
n:其余裁量因素個數(此違法行為裁量因素共5項,除去標注★的首要裁量因素外,其余裁量因素個數為4);
Bi: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級(結合上述案情,B1=1,B2=1,B3=1,B4=1)。
經過裁量基準計算公式計算后金額為8000元。本機關決定對你公司作出:
1、立即停止違法行為;2、處罰款8000元的行政處罰。
你公司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封丘縣環境保護局法制信訪室開具繳款通知書,然后到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繳納罰款(賬號:25700001200000079),交款后到封丘縣環境保護局法制信訪室開具罰款票據。
你公司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封丘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規定執行。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