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封環罰決字〔2021〕第157號
時間:2021年08月03日 點擊次數:14222
王帥(建筑施工隊):
公民身份號碼:410823199310290433
住 址:河南省武陟縣嘉應觀鄉楊莊村楊莊東十街28號負 責 人:王帥
執法人員張永超、李小冬對位于封丘縣北干道119號王帥(建筑施工隊)承包的嘉祥名郡二期工程工地檢查時,發現該施工隊的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不達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在用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未安裝污染控制裝置或者污染控制裝置不符合要求,不能達標排放的,應當加裝或者更換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裝置”之規定,已構成違法。以上事實有封丘縣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等證據為憑。
根據你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及適用規則,你的違法行為不存在免予、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從重處罰的情節。
我局于2021年7月20日向你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封環罰先告字〔2021〕第157號),告知你對我局擬做出的行政處罰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2021年7月21日你收到上述告知書后,在法定期限內,你未遞交書面陳述申辯材料,也未到我局法治信訪室進行陳述申辯,也沒有提出聽證要求,自動放棄了上述權利。以上事實有《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封環罰先告字〔2021〕第157號)和《封丘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證》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未按照規定加裝、更換污染控制裝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的罰款”的規定。參照《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及適用規則(修訂),該行為適用通用處罰裁量基準,首要裁量因素為違法事實(裁量等級為1);其余裁量因素共4個,分別為企業規模(該單位從業人員2人,參照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微單位劃分辦法(2017)》認定該單位為微型企業,裁量等級為1)、違法次數(“兩年內未受到過同類處罰”,裁量等級為1)、違法行為發生地點(“符合環境功能規劃”,裁量等級為1)、違法時間(1個月以上,不滿3個月,裁量等級為2)。
明確裁量基準計算公式中各項指標內容如下:
X:處罰金額;
M:法定處罰金額上限(該值為5000元);
N:法定處罰金額下限,下限可以為零(該值為5000元);
A: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級(標注★的首要裁量因素:違法事實,確定首要裁量等級為1);
n:其余裁量因素個數(此違法行為裁量因素共5項,除去標注★的首要裁量因素外,其余裁量因素個數為4);
Bi: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級(結合上述案情,B1=1,B2=1,B3=1,B4=2)。
經過裁量基準計算公式計算后金額為5000元。本機關決定對你作出:
1、立即停止違法行為;2、處罰款五千元的行政處罰。
你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賬號:25700001200000079)或者通過電子支付方式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封丘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1年7月30日
公民身份號碼:410823199310290433
住 址:河南省武陟縣嘉應觀鄉楊莊村楊莊東十街28號負 責 人:王帥
執法人員張永超、李小冬對位于封丘縣北干道119號王帥(建筑施工隊)承包的嘉祥名郡二期工程工地檢查時,發現該施工隊的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不達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在用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未安裝污染控制裝置或者污染控制裝置不符合要求,不能達標排放的,應當加裝或者更換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裝置”之規定,已構成違法。以上事實有封丘縣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等證據為憑。
根據你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及適用規則,你的違法行為不存在免予、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從重處罰的情節。
我局于2021年7月20日向你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封環罰先告字〔2021〕第157號),告知你對我局擬做出的行政處罰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2021年7月21日你收到上述告知書后,在法定期限內,你未遞交書面陳述申辯材料,也未到我局法治信訪室進行陳述申辯,也沒有提出聽證要求,自動放棄了上述權利。以上事實有《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封環罰先告字〔2021〕第157號)和《封丘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證》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未按照規定加裝、更換污染控制裝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的罰款”的規定。參照《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及適用規則(修訂),該行為適用通用處罰裁量基準,首要裁量因素為違法事實(裁量等級為1);其余裁量因素共4個,分別為企業規模(該單位從業人員2人,參照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微單位劃分辦法(2017)》認定該單位為微型企業,裁量等級為1)、違法次數(“兩年內未受到過同類處罰”,裁量等級為1)、違法行為發生地點(“符合環境功能規劃”,裁量等級為1)、違法時間(1個月以上,不滿3個月,裁量等級為2)。
明確裁量基準計算公式中各項指標內容如下:
X:處罰金額;
M:法定處罰金額上限(該值為5000元);
N:法定處罰金額下限,下限可以為零(該值為5000元);
A: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級(標注★的首要裁量因素:違法事實,確定首要裁量等級為1);
n:其余裁量因素個數(此違法行為裁量因素共5項,除去標注★的首要裁量因素外,其余裁量因素個數為4);
Bi: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級(結合上述案情,B1=1,B2=1,B3=1,B4=2)。
經過裁量基準計算公式計算后金額為5000元。本機關決定對你作出:
1、立即停止違法行為;2、處罰款五千元的行政處罰。
你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賬號:25700001200000079)或者通過電子支付方式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封丘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