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封環罰決字〔2021〕第1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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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鄉市寶樹木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727MA47Q6T62X(1-1)
住 所:河南省新鄉市封丘縣潘店鎮巨崗村166號
法定代表人:曹國勛
執法人員薛龍、程子軒對位于封丘縣潘店鎮巨崗村166號的新鄉市寶樹木業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在用非移動道路機械未加裝污染控制裝置。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在用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未安裝污染控制裝置或者污染控制裝置不符合要求,不能達標排放的,應當加裝或者更換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裝置”之規定,已構成違法。以上事實有封丘縣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等證據為憑。
根據你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及適用規則,你公司的違法行為不存在免予、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從重處罰的情節。
我局于2021年8月12日向你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封環罰先告字〔2021〕第161號),告知你公司對我局擬做出的行政處罰有陳述申辯的權利。2021年8月13日你公司收到上述告知書后,在法定期限內,你公司未遞交書面陳述申辯材料,也未到我局法治信訪室進行陳述申辯,自動放棄了上述權利。以上事實有《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封環罰先告字〔2021〕第161號)和《封丘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證》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未按照規定加裝、更換污染控制裝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的罰款”的規定。參照《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及適用規則(修訂),該行為適用通用處罰裁量基準,首要裁量因素為違法事實(裁量等級為1);其余裁量因素共4個,分別為違企業規模(該單位從業人員19人,參照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微單位劃分辦法(2017)》認定該單位為微型企業,裁量等級為1)、違法次數(“兩年內未受到過同類處罰”,裁量等級為1)、違法行為發生地點(“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但不在保護區內”,裁量等級為2)、違法時間(1個月以內,不滿3個月。裁量等級為2)。
明確裁量基準計算公式中各項指標內容如下:
X:處罰金額;
M:法定處罰金額上限(該值為0.5萬元);
N:法定處罰金額下限,下限可以為零(該值為0.5萬元);
A: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級(標注★的首要裁量因素:違法事實,確定首要裁量等級為1);
n:其余裁量因素個數(此違法行為裁量因素共5項,除去標注★的首要裁量因素外,其余裁量因素個數為4);
Bi: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級(結合上述案情,B1=1,B2=1,B3=2,B4=2)。
經過裁量基準計算公式計算后金額為0.5萬元。本機關決定對你公司作出:
1、立即停止違法行為;2、處罰款五千元的行政處罰。
你公司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賬號:25700001200000079)或者通過電子支付方式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封丘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1年8月23日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727MA47Q6T62X(1-1)
住 所:河南省新鄉市封丘縣潘店鎮巨崗村166號
法定代表人:曹國勛
執法人員薛龍、程子軒對位于封丘縣潘店鎮巨崗村166號的新鄉市寶樹木業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在用非移動道路機械未加裝污染控制裝置。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在用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未安裝污染控制裝置或者污染控制裝置不符合要求,不能達標排放的,應當加裝或者更換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裝置”之規定,已構成違法。以上事實有封丘縣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等證據為憑。
根據你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及適用規則,你公司的違法行為不存在免予、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從重處罰的情節。
我局于2021年8月12日向你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封環罰先告字〔2021〕第161號),告知你公司對我局擬做出的行政處罰有陳述申辯的權利。2021年8月13日你公司收到上述告知書后,在法定期限內,你公司未遞交書面陳述申辯材料,也未到我局法治信訪室進行陳述申辯,自動放棄了上述權利。以上事實有《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封環罰先告字〔2021〕第161號)和《封丘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證》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未按照規定加裝、更換污染控制裝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的罰款”的規定。參照《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及適用規則(修訂),該行為適用通用處罰裁量基準,首要裁量因素為違法事實(裁量等級為1);其余裁量因素共4個,分別為違企業規模(該單位從業人員19人,參照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微單位劃分辦法(2017)》認定該單位為微型企業,裁量等級為1)、違法次數(“兩年內未受到過同類處罰”,裁量等級為1)、違法行為發生地點(“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但不在保護區內”,裁量等級為2)、違法時間(1個月以內,不滿3個月。裁量等級為2)。
明確裁量基準計算公式中各項指標內容如下:
X:處罰金額;
M:法定處罰金額上限(該值為0.5萬元);
N:法定處罰金額下限,下限可以為零(該值為0.5萬元);
A: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級(標注★的首要裁量因素:違法事實,確定首要裁量等級為1);
n:其余裁量因素個數(此違法行為裁量因素共5項,除去標注★的首要裁量因素外,其余裁量因素個數為4);
Bi: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級(結合上述案情,B1=1,B2=1,B3=2,B4=2)。
經過裁量基準計算公式計算后金額為0.5萬元。本機關決定對你公司作出:
1、立即停止違法行為;2、處罰款五千元的行政處罰。
你公司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賬號:25700001200000079)或者通過電子支付方式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封丘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