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封環罰決字〔2021〕第185號
時間:2021年10月29日 點擊次數:45431
封丘縣潘店鎮化一東砂石料場: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10727MA9FHGW668
經 營 場 所:河南省新鄉市封丘縣潘店鎮周口村西1000米
經 營 者:化一東
2021年9月10日,封丘縣環境保護局執法人員程子軒、狄明讓對位于封丘縣潘店鎮周口村西1000米的封丘縣潘店鎮化一東砂石料場檢查時發現,該砂石料場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石粉)未采取密閉措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之規定,已構成違法。以上事實有封丘縣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等證據為憑。
根據你料場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及適用規則,你料場的違法行為不存在免予、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從重處罰的情節。
我局于2021年10月15日向你料場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封環罰先告字〔2021〕第185號),告知你料場對我局擬做出的行政處罰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政的權利。2021年10月15日你料場收到上述告知書后,在法定期限內,你料場未遞交書面陳述申辯材料,也未到我局法治信訪室進行陳述申辯,也沒有要求舉行聽證,自動放棄了上述權利。以上事實有《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封環罰先告字〔2021〕第185號)和《封丘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證》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規定。參照《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及適用規則(修訂),該行為適用專項處罰裁量基準(二)大氣污染防治類表26,首要裁量因素為違法事實(未密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100噸以下,裁量等級為1);其余裁量因素共4個,分別為項目建設地點 (符合環境功能規劃,裁量等級為1)、占地面積(“占地面積100㎡以下的”,裁量等級為1)、違法次數(“兩年內未受到過同類處罰”,裁量等級為1),是否配合執法檢查(“配合調查”,裁量等級為1)。
明確裁量基準計算公式中各項指標內容如下:

X:處罰金額;
M:法定處罰金額上限(結合表26,該值為100000元);
N:法定處罰金額下限,下限可以為零(結合表26,該值為10000元);
A: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級(結合表26中標注★的首要裁量因素:違法事實,確定首要裁量等級為1);
n:其余裁量因素個數(結合表26,此違法行為裁量因素共5項,除去標注★的首要裁量因素外,其余裁量因素個數為4);
Bi: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級(結合上述案情和表1,B1=1,B2=1,B3=1,B4=1)。
經過裁量基準計算公式計算后金額為28000元。本機關決定對你料場作出:
1、立即停止違法行為;2、處罰款二萬八千元的行政處罰。
你料場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賬號:25700001200000079)或者通過電子支付方式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料場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封丘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1年10月25日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10727MA9FHGW668
經 營 場 所:河南省新鄉市封丘縣潘店鎮周口村西1000米
經 營 者:化一東
2021年9月10日,封丘縣環境保護局執法人員程子軒、狄明讓對位于封丘縣潘店鎮周口村西1000米的封丘縣潘店鎮化一東砂石料場檢查時發現,該砂石料場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石粉)未采取密閉措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之規定,已構成違法。以上事實有封丘縣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等證據為憑。
根據你料場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及適用規則,你料場的違法行為不存在免予、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從重處罰的情節。
我局于2021年10月15日向你料場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封環罰先告字〔2021〕第185號),告知你料場對我局擬做出的行政處罰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政的權利。2021年10月15日你料場收到上述告知書后,在法定期限內,你料場未遞交書面陳述申辯材料,也未到我局法治信訪室進行陳述申辯,也沒有要求舉行聽證,自動放棄了上述權利。以上事實有《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封環罰先告字〔2021〕第185號)和《封丘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證》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規定。參照《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及適用規則(修訂),該行為適用專項處罰裁量基準(二)大氣污染防治類表26,首要裁量因素為違法事實(未密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100噸以下,裁量等級為1);其余裁量因素共4個,分別為項目建設地點 (符合環境功能規劃,裁量等級為1)、占地面積(“占地面積100㎡以下的”,裁量等級為1)、違法次數(“兩年內未受到過同類處罰”,裁量等級為1),是否配合執法檢查(“配合調查”,裁量等級為1)。
明確裁量基準計算公式中各項指標內容如下:

X:處罰金額;
M:法定處罰金額上限(結合表26,該值為100000元);
N:法定處罰金額下限,下限可以為零(結合表26,該值為10000元);
A: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級(結合表26中標注★的首要裁量因素:違法事實,確定首要裁量等級為1);
n:其余裁量因素個數(結合表26,此違法行為裁量因素共5項,除去標注★的首要裁量因素外,其余裁量因素個數為4);
Bi: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級(結合上述案情和表1,B1=1,B2=1,B3=1,B4=1)。
經過裁量基準計算公式計算后金額為28000元。本機關決定對你料場作出:
1、立即停止違法行為;2、處罰款二萬八千元的行政處罰。
你料場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賬號:25700001200000079)或者通過電子支付方式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料場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封丘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