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用區的通告
時間:2025年02月07日 點擊次數:4404
為有效改善環境空氣質量,加強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監管,進一步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決定對我縣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用區予以調整。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種類
本通告所指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為:裝配有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包括工業鉆探設備、工程機械、林業機械、漁業機械、材料裝卸機械、叉車、雪犁裝備、機場地勘設備、空氣壓縮機、發電機組、水泵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指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和《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2018)的規定加裝或者更換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裝置,未達到國家第三階段排放標準的,以及尾氣排放不達標的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用區范圍
(一)封丘縣中心城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具體范圍詳見封丘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
(二)封丘縣轄區內的鐵路貨場、物流園區、工礦企業和施工工地等,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
三、禁用區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管理
(一)禁止使用區域內,禁止使用高排放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工程招標和施工、生產中,鼓勵選用電動、氫能等新能源工程機械。
(二)禁止使用區域內,所有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應按照要求編碼登記上牌,定位聯網實時在線,且有尾氣檢測合格報告。
(三)執行應急搶險搶修任務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實施時間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封丘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用區的通告》(封政文〔2022〕62號)即行廢止。
特此通告。
2024年12月31日